
聯徵紀錄其實有明確期限:貸款呆帳清償後 3 年、最長轉銷後 5 年,信用卡則是清償後 6 個月。
紀錄會消失,債務不會,先弄清楚你是哪一種,才算得出實際日期。

聯徵紀錄其實有明確期限:貸款呆帳清償後 3 年、最長轉銷後 5 年,信用卡則是清償後 6 個月。
紀錄會消失,債務不會,先弄清楚你是哪一種,才算得出實際日期。
呆帳是銀行判斷債權收不回來,從帳上轉銷的債權。
它是銀行處理逾期放款的最後一個階段,不是你一欠款就會發生。
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(民國 103 年 1 月 28 日修正),流程大致是:
所以 「 呆帳 」 代表銀行已經把這筆債權轉銷,不代表債務被免除。這兩件事常被混在一起,下面的段落會分開說明。
期限因紀錄種類而異。以下取自聯徵中心「信用資料的揭露期限」。
「清償」指債務還清。聯徵中心以電腦程式控管,期限屆至後自動停止揭露,不再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查詢。
一句話說明:貸款類呆帳「還清後 3 年、最長轉銷後 5 年」,信用卡呆帳「還清後 6 個月、沒還清則轉銷後 5 年」。
用兩個日期就能推算:轉銷日與清償日。
以下三個例子的日期都是假設,用貸款類呆帳的規則計算,並以「較早到期者為準」的方式推算(依條文「最長不超過」的文字自行推算)。
自行推算,僅供參考;實際以聯徵中心信用報告與各銀行通報為準。
信用卡呆帳更簡單:清償日是 2025/9/1,揭露到 2026/3/1。若沒有清償,就從轉銷日往後數 5 年。
想知道自己的實際日期,建議向聯徵中心申請本人信用報告,不要只靠推算。
不會馬上消失。聯徵中心明確說明,不論正面或負面資料,都要屆滿揭露期間才會停止揭露,並非債務清償後,信用不良紀錄就可以馬上刪除。
另外有一種情況,常讓人以為「期限沒用」:聯徵報告上已經沒有紀錄,銀行卻仍說你有不良紀錄。
聯徵中心的解釋是,金融機構本身也建置了內部的信用資料庫,所以仍可能保有那筆紀錄。
還有一個細節:聯徵中心說明,當事人本人查詢的信用報告,範圍可能包含尚未從資料庫刪除、但沒有揭露給銀行審查使用的過時資料。
你看到的報告,不一定等於銀行看到的內容。
紀錄還在期限內,也想先知道有哪些選擇?
下方【填單免費評估】不查聯徵,一次比較多家核貸條件。
不是。聯徵中心的原文是:資料揭露期限屆至後,停止揭露的是信用資料,「當事人對金融機構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因資料揭露期限屆滿而消滅」。
我們也常聽到有人問「呆帳超過 15 年是不是就不用還」?
民法確實有消滅時效: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;第 126 條規定利息等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,各期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但時效不是一個倒數計時器,第 129 條列出的中斷事由包括請求、承認、起訴,以及聲請支付命令、聲請強制執行等;第 144 條則規定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是「得拒絕給付」,不是債務自動消失。
你的債務有沒有中斷、現在到哪一步,要看具體的債權文件與日期,這部分建議洽律師確認,不要只憑「15 年」這個數字判斷。
不是所有人都是單純的「呆帳」。如果你曾協商、被強制停卡,或債權被轉賣,揭露期限會不同。
可以送件,但結果不一定。聯徵中心說明,金管會已多次發函重申,當事人於聯徵中心的信用紀錄,不是銀行授信准駁的唯一依據。
銀行還會看你的品格、資金用途、還款來源、債權保障與未來展望,這是聯徵中心頁面列出的審查面向。
換句話說,有紀錄不等於一定被拒,沒紀錄也不等於一定核准。
這裡很重要的一點:如果你的債務還沒清償,優先處理它,比急著找新貸款更能縮短紀錄時間。
貸款類呆帳的「3 年」是從清償日開始算,在等待期間,如果你有急用,想先看看哪些條件可能適合,可以多比較幾家,不要一次又一次被拒,反而更焦慮。
最準確的方式,是向聯徵中心申請本人信用報告,看紀錄種類與日期,再對照上面的表格。
聯徵中心民眾諮詢專線是 02-2316-3232,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:00~17:00。紀錄內容有疑問,可以先打電話詢問。
拿到報告後,建議先確認三件事:
先把日期弄清楚,你會知道自己離 「 期滿 」 還有多久,也能決定下一步要先清償、先協商,還是先等。
A:依聯徵中心公布,貸款的逾期、催收及呆帳紀錄,自清償之日起揭露 3 年,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 5 年。
信用卡戶的催收及呆帳紀錄,自清償之日起揭露 6 個月,呆帳未清償者,自轉銷之日起揭露 5 年。
A:不會。聯徵中心說明,各項資料都有一定的揭露期間,不論正面或負面資料,都要屆滿期間後才會停止揭露。
並非債務清償後,信用不良紀錄就可以馬上刪除。
A:不一樣。貸款類呆帳是清償日起 3 年、最長不超過轉銷日起 5 年。
信用卡戶的催收及呆帳是清償日起 6 個月,但呆帳未清償者,自轉銷日起揭露 5 年。
A:這個擔心很合理,也是常見的誤解。聯徵中心明確說明,當事人對金融機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,不因資料揭露期限屆滿而消滅。
建議先弄清楚自己的債務現況與日期,再決定要清償、協商或洽詢律師。
A:聯徵中心解釋,金融機構基於經營策略與風險管理,往往也建置有內部的信用資料庫,因此聯徵揭露期限屆滿後,銀行仍可能保有該項紀錄。
另外,聯徵紀錄不是銀行授信准駁的唯一依據。
A:依聯徵中心公布,前置協商成立者,自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加 1 年。
毀諾未清償者,自毀諾日起加 3 年;毀諾後清償者,自全部債務清償日起加 1 年,但不超過毀諾日起加 3 年;前置協商不成立者,自結案日起加 6 個月。
A:不能這樣直接判斷。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但第 129 條列有請求、承認、起訴、聲請強制執行等中斷事由,第 144 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是得拒絕給付,不是債務自動消失。
個案請洽律師確認。
A:不一定。聯徵紀錄不是銀行授信准駁的唯一依據,銀行還會綜合評估品格、資金用途、還款來源等。但有紀錄時,通過率確實可能受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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